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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慶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

肆佰零玖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