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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丙○○、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在金門縣金城鎮○○路三七號後側,與前來商談債務問題之告訴人甲○○發生衝突,遭甲○○(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判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及其姪子周勤睿、周勤凱(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九十年少護字第一九號,各處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在案)以鐵鎚、石塊攻擊時,渠二人竟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