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丙○○、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在金門縣金城鎮○○路三七號後側,與前來商談債務問題之告訴人甲○○發生衝突,遭甲○○(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判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及其姪子周勤睿、周勤凱(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九十年少護字第一九號,各處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在案)以鐵鎚、石塊攻擊時,渠二人竟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