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八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八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國民身分證上「甲○○」照片壹張沒收。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之「邱俊雄」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