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八號

行使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國民身分證上「甲○○」照片壹張沒收。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之「邱俊雄」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