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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原告
歐陽楠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歐陽天賞
訴訟代理人
王良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城簡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8,273 元(上訴狀誤載為49萬8,238 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49萬8,273 元),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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