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歐陽楠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歐陽天賞
- 訴訟代理人
- 王良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城簡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8,273 元(上訴狀誤載為49萬8,238 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49萬8,273 元),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