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惠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補正其具體上訴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城簡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惠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補正其具體上訴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