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5號

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真真張震許志龍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蔡家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110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聲請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蔡家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公共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坦承不諱,並經警查獲後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是抗告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又抗告人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爰依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離婚育有2子就學中,且母親罹患肺腺癌需定期至臺灣治療,均無謀生能力,伊為家中生活支柱,倘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將可能失去工作,希望能讓伊戒癮治療,爰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

㈠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坦承不諱,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金門縣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抗告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又抗告人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自應令觀察、勒戒。則原裁定以抗告人確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㈢又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僅規定檢察官可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檢察官之職權,除有違法或裁量明顯濫用等情事,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本案檢察官於斟酌抗告人個案情形及卷內事證後,認不宜對抗告人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乃向法院聲請裁准觀察、勒戒,以達戒癮治療之目的,此屬檢察官依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衡情尚無不當,亦無裁量權濫用或違法之情。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請求為戒癮治療之處分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