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炳來
- 選任辯護人
-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