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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字第2號

請求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春昌紀文勝李炫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上訴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上訴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昌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李 炫 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字第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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