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字第2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上訴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文鍾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