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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上訴人
即參加人
蕭昌一
即參加人
蕭鴻麟
即參加人
蕭志峰
即參加人
蕭宗禮
即參加人
蕭宗寬
即參加人
蕭宗智
即參加人
潘蕭玉芬
即參加人
賴蕭玉蓮
即參加人
程偉誠
即參加人
程芙蓉
即參加人
程宥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臺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本件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