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林傳南
張土葛等與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
張土葛等與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