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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1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蘇秋津李協明林彥君

原告
蔡政璜
被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陳綉裙

 邱佩玲

 李興中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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