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蔡政璜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張乃千
- 訴訟代理人
- 陳綉裙
邱佩玲
李興中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