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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3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原告
柏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淑敏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勞訴字第100003788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然因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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