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柏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淑敏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勞訴字第100003788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然因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