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李協明、黃堯贊、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賴源泰、王秋冬
- 原告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源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辛維庭 林俊男 徐宣豐 右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贊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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