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贊孫奇芳

原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尤芬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贊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