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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贊孫奇芳

原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源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辛維庭

 林俊男

 徐宣豐

右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贊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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