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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堯讚

原告
即被選定人
陳文德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林益谷
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金卿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許嘉紋

朱鍊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