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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

抗告人
王千瑜
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