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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廖建彥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之

書狀,逾期不補正即拒絕書狀之提出,並不列為訴訟資料(法令

依據如附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57條第1項、第3項:(第1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第3
項)當事人書狀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未依該規則為之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3條:(第1項)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
色、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
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
分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
於保存。(第2項)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
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
情形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第4項)以手寫方式製作書
狀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
,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宜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
書寫。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第4條: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
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
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
伯數字「1」 ,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第5條: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
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