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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彥君黃堯讚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徐偉耀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