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徐偉耀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