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48號
- 抗告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48號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