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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48號

抗告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