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
- 抗告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