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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孫國禎李協明吳文婷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蘇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法院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要向上訴審聲請到時候開庭的錄影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即同時向上訴審聲請若將來有開庭時之法庭錄音內容,有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26號卷第47頁)可稽,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可知,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須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時間限制。故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預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違反上開規定,無從准許之,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吳 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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