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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六八號

採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協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六八號

原告
三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因採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抗告,

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

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又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

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

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於簡易程序

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亦適用之。本件抗告,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具體表明該訴訟事

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協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六八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採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