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八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八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甲○○與相對人高雄市監理處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又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
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
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於簡易程序之裁定提
起抗告者,亦適用之。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於抗告狀內具體表明該訴訟
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