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