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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鑠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87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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