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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17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簡慧娟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第二庭法 官 簡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1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