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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達明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