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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

地上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協明

原告
甲○○
被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
代表人
戊○○
代表人
丁○○
參加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