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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4號

有關農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
代表人
陳皇綿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 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高雄市○○區○○段1209地號部分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邱政強

法官 林勇奮

法官 李協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農業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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