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杜拉隆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蘇振得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01 年度簡再字第1 號水土保持法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0 年10月8 日以第1524次會議作成不受理決議,有司法院110 年10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9298號函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