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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連振逢 現於台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9號駁回原告起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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