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連振逢 現於台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9號駁回原告起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