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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7號

             102年7月11日辯論終結

原告
宏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雲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趙容青

      張玲慈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未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前填報101年第2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狀況表送被告勞工局遲至101年7月13日始向該局填報。經被告審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罰原告罰鍰新臺幣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所稱「未依規定填寫報表或填寫不實」,係指填寫報表之內容、格式有問題或填寫不實,顯然不包括「送件逾期」之事由,原處分認原告「送件逾期」,依上開條文裁處罰鍰6萬元,即非合法。被告復將裁處資料彙整後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私立就要服務機構查詢系統登錄,關於101年第2季原告仲介外籍勞工數已登錄確實無誤,但卻將違規記錄原因登載為未依規定填寫報表或填寫不實為由,處原告6萬元罰鍰。綜上,原處分係違法,為此,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應於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即101年7月10日向被告填送101年度第2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狀況表,卻遲至101年7月13日方親送至被告勞工局,此有原告101年8月16日陳述函影本可稽,亦為原告於該函中所自承。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屬未依規定填寫,該當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原告違反上開規定之事實洵屬明確,被告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不得有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定有明文。又違反第40條第10款至第15款之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本法第40條第11款所稱之報表,包括求職、求才狀況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及第33條第1款亦有明文。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第30條之規定,於每季終了10日內填具求職求才狀況表,已符合本法第40條第11款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甚明。(二)經查:原告於101年7月3日填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狀況表申請書及求職求才狀況表,並遲至101年7月13日方將上述文件送至被告,此有上開申請書、狀況表在卷可查,且為原告所自承無誤,原告雖於期限內填寫求職、求才狀況表,然其並未於每季終了10日內之期限將上開文件送予主管機關即被告,即屬於未依規定填寫。原告雖謂其係逾期送件,非屬不依規定填寫報告,惟所謂規定自指填寫及送至被告之各相關規定,否則原告如於期限內填寫惟遲不送交主管機關豈非無責任可言,原告又辯稱本件係委託他人送件,惟原告既係委託人對於受託人之過失,亦應視為其過失,其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原告確有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之違規事實。(三)依上所述,被告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之規定,而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6萬元,核無不合。

五、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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