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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告
張簡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制前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業於民國104年7 月1 日與原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同為李瓊慧),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考試院104 年6 月16日考授銓法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4 年6 月22日高市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被告代表人104 年8 月7 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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