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張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制前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業於民國104年7 月1 日與原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同為李瓊慧),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考試院104 年6 月16日考授銓法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4 年6 月22日高市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被告代表人104 年8 月7 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