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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告
楊筱雲

上列原告因申請育兒津貼補助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鳳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郭淑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雨靜局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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