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 原告
- 楊筱雲
上列原告因申請育兒津貼補助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鳳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郭淑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雨靜局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