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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19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宥德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19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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