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華榮醫院
- 代表人
- 黃政斌
查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109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
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查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109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
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