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抗告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抗告程序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