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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抗告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抗告程序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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