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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忠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45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5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忠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已2 度因酒後駕車,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然被告不僅未痛定思省,竟再次明知故犯本件酒駕,其漠視法律、公眾安全,甚至他人生命之心態難可宥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車禍被害人施淑貞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佐,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稍有彌補,堪認尚有悔意,及本案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5454號
    被      告  謝忠信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路○區○○路59巷16弄2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謝忠信前曾 2次犯公共危險案件,惟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
    悔改,復於民國 100年1月9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路○區
    ○○路檳榔攤內,飲用保力達及紅酒後,其血液含酒精成分
    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上
    8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XNG-711號重型機車,途經高雄
    市路○區○○路 664號前時,因不勝酒力,操控能力降低,
    不慎自行撞上停放於路旁施淑貞所有之車牌號碼5S-5398號
    自小客車。嗣經警處理該交通事故時查獲,並測得謝忠信呼
    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1.26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忠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
    、警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份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10張附卷可佐。本件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事證明確,
    被告謝忠信之公共危險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請審酌被告一再有酒後駕車行為,無視
    法令規定,惡性非輕,請予從重量刑,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子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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