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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廖建瑜陳芸珮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耀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8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耀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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