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枝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枝清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9月8 月2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足以對人造成危險之活動板手1 支、十字型螺絲起子1 支,竊取如附表所示鍾春奎等4 人所有之自來水錶得手後,賣給流動之資源回收場。因認被告康枝清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康枝清已於100 年12月11日死亡乙節,有臨海醫院100 年12月16日臨字第1001216 號函及所附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被害人│時間 │地點 │失竊物品│ │號│ │ │ │ │ ├─┼───┼──────┼────────┼────┤ │1 │鍾春奎│100年1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自來水錶│ │ │ │凌晨0時許 │四路136號 │1個 │ ├─┼───┼──────┼────────┼────┤ │2 │林玉女│100年1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同上 │ │ │ │凌晨0時3分許│四路126號 │ │ ├─┼───┼──────┼────────┼────┤ │3 │康顧覺│100年1月8日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同上 │ │ │ │19時許 │北路387號 │ │ ├─┼───┼──────┼────────┼────┤ │4 │陳怡慶│100年1月8日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同上 │ │ │ │19時5分許 │北路387之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