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3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5291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3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李俊寬係告訴人李順財之子,其於民國100 年4 月1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一段568 巷16號住處,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受有右臉腫漲、左臉上部鈍挫傷併多處擦傷、左眼角膜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俊寬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順財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