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1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枝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69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枝清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9月8 月2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5 月31日2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松華路口,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足以對人造成危險之活動板手、圓孔板手、螺絲起子各2 支及老虎鉗1 支,著手竊取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拷潭給水廠旁之消防栓,嗣經當地巡守隊員簡燕聲發現後制止,始未既遂。詎料康枝清經制止後,竟基於脫免逮捕之目的,以持活動板手由上往下朝簡燕聲頭部揮擊之方式,當場對簡燕聲施以強暴,嗣因其自行跌倒,簡燕聲隨即趁機將之壓制在地,並委請路人報警究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康枝清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加重強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康枝清已於100 年12月11日死亡乙節,有臨海醫院100 年12月16日臨字第1001216 號函及所附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