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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宏原名陳忠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45號、第24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建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宏(原名陳忠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起至98年4 月間,向方志傑虛構雲林縣斗六市公所及褒忠鄉公所有垃圾清運工程要公開招標,希望與方志傑合作標取該2 件工程,而要求方志傑共同出資,致方志傑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款項如下:於98年1月9 日,在高雄市○○區○○路2 段72巷34號方志傑住處,以須押標金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而方志傑須負擔240,000 元為由,透過方志傑之母方張簡秀琴交付現金150,000 元予陳建宏;98年1 月12日,方志傑再向陳建宏確認是否已得標,陳建宏表示已得標,而由方張簡秀琴前往位在高雄市林園區之玉山銀行(下稱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匯款90,000元,至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聯合環保科技企業社帳戶(下稱聯合環保科技企業社帳戶)內;98年2 月19日,陳建宏再向方志傑表示上揭工程合約由原本1 年增長為4 年,需增加押標金,而由方張簡秀琴再前往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匯款100,000 元至前揭聯合環保科技企業社帳戶內;再於98年2 月20日,由方張簡秀琴開立玉山銀行面額200,000 元之支票,由方志傑前往彰化縣大城鄉○○村○○路20-1號,將上開支票交予陳建宏;惟方志傑遲未見工程開工而向陳建宏追問,陳建宏表示方志傑之車輛尚未取得環保局同意掛牌核准之公文,需要金錢疏通,方志傑再於98年4月2 日、同年月8 日交付現金15,000元、40,000元予陳建宏。陳建宏總計向方志傑詐得595,000 元。嗣方志傑發覺有異,向各機關詢問,始知受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方志傑、證人方張簡秀琴、曾彥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玉山銀行匯款回條、支票影本及存根、彰化縣彰化區漁會98年8 月21日彰漁信字第0980004785號函檢附聯合環保科技企業社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雲林縣褒忠鄉公所98年9 月24日褒鄉清字第0980009262號函、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8年8 月20日斗六市清字第0980021635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陳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先後6 次取得財物犯行,乃本於同一犯罪計畫,利用同一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間隔不長,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任意以投資環保公司為由詐騙告訴人,造成告訴人損失,且迄今僅償還告訴人85,000元之損失,行止實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乃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上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4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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