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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1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豊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88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豊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一補充被告前科部分為「蘇豊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435號、98年度審訴字第77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7 月6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同年8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蘇豊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
    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所
    為誠有可議,復考量其有多次竊盜、搶奪前科,又再犯本件
    之罪,顯然無所悔悟警惕,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兼衡其犯
    後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業已返還被害人,損害已有減輕,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稽,及其學歷為國小畢業、經
    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8846號
    被      告  蘇豊哲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75巷49之1號
                        居高雄市○○區○○路70巷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豊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5月4日上午11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70巷16號後方防火巷內,徒手
    竊取黃豐榮所有安裝自住宅後方外牆上之熱水器不繡鋼外蓋
    1個(價值約新台幣500元),得手後經黃豐榮發現仍逃離現
    場,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豊哲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黃豐榮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及
    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葉容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3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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