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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蕙芳楊智守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7號

被告
任裕民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裕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任裕民前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加重強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而其中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經本院多次傳喚均不到庭,顯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3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1 年6 月16日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表示是否羈押並無意見,希望案件能進早確定入監執行,辯護人則以尊重被告意願等語為被告辯護。本院審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加重強盜、妨害自由罪嫌,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9日判處被告係犯妨害自由罪共2 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曾經本院多次傳喚不到,顯有逃亡之虞,又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亦有上訴之可能,為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 年8 月1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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