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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刑事偵查檢 鄧怡君
公訴人
察官
被告
李明俊
指定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蒞追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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