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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柏宏陳美芳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1號

被告
林志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具 保 人 林水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水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林水發因被告林志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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