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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蕙芳楊智守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青峯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青峯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青峯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均屬重大,且殺人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指之罪,經核常人面臨上開重罪多有避責之舉,又被告曾經拘提無著而遭通緝,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年7 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仍屬重大,且其羈押原因依舊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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