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耀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8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耀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